校董会和理事会通过了《道德准则》,其中列举了校董会成员和雇员应遵守的标准,以及对潜在冲突的披露要求。
- 董事会成员道德守则
道德准则
1996年1月23日通过,修订于2006年1月24日和2014年12月2日通过。
大学董事会成员
1. 应用程序
- 本道德准则第二条适用于学院董事会和理事会成员。
- 代理州长Richard J. cody于2005年11月15日签署的第65号行政命令的规定并入本道德准则,并成为本道德准则的一部分
2. 定义
第二条中使用的下列用语,除文义另有说明外,具有下列含义:
“董事会”指学院的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
“学院事务”系指任何申请、授予、投标、索赔、合同、许可、诉讼、决议或交易,这些申请、裁决、投标、索赔、合同、许可、诉讼、决议或交易是由学院提出的、针对学院的或与学院合作的,或需要董事会、管理人员或员工采取任何正式行动的。
“雇员”指为学院提供全职或兼职就业服务而获得报酬的任何人员。
“直系亲属”系指董事会成员的配偶、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孙辈、父母或兄弟姐妹。
“利益”系指直接或间接属于董事会成员或董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的权利、利益、股份或部分的任何个人、财务、经济、财产或其他关系,可以单独地或与本协议所定义的任何个人或一方有关联。
“个人或一方”是指任何自然人、协会、公司、房地产、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信托或其他法律实体。
3. 忠诚和独立的义务
董事会成员的忠诚和独立学院的受托责任包括以下:
- 勤恳诚实地履行董事会成员的职责,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和了解董事会面前的事项,并根据学院的最佳利益使用独立的判断作出客观的决定。
- 在任何交易中,将学院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并试图避免或解决任何与交易相关的潜在利益冲突。
- 为了学院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其自身利益或任何其他人或团体的利益,行使其作为学院成员的权力,包括其委任的权力。对某一特定项目采取行动的成员必须是独立的,这意味着他或她可以根据自己的优点考虑什么是学院的最大利益,不受任何外来影响。
4. 保密义务
董事会成员在非公开会议或董事会委员会会议上,或与学院官员、董事会成员或受托人进行的非公开讨论中获得的有关学院、学院事务(定义见上文)的任何信息,不得向其他董事会成员、校长、其他学院管理人员(如适用)以外的任何其他方披露。除非董事会成员获得董事会授权,或该学院事项在董事会公开会议上或由学院正式授权的官员公开披露。
5. 道德标准
- 董事会成员不得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财务或其他利益,或从事任何业务、交易或专业活动,与董事会成员对学院的适当履行职责有重大冲突。
- 董事会成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特权或利益。
- 在任何学院事务中,如果董事会成员或其直系亲属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可能会损害董事会成员的客观性或判断的独立性,则董事会成员不得以其官方身份行事。
- 任何董事会成员均不得从事任何有理由认为会损害其作为董事会成员行使其公务时的客观性或判断独立性的业务、交易、服务或专业活动,无论是否有报酬。
- 董事会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任何礼品、恩惠、服务或其他有价值的东西,而这些东西是在可以合理推断的情况下,或董事会成员知道或有理由相信的情况下,为影响其履行董事会成员职责而提供的。
- 任何董事会成员都不得在明知其行为的公众中作出任何合理预期的行为,使其产生一种印象或怀疑,即他或她可能从事违反其作为公职人员的信任的行为。
- 任何董事会成员,或与董事会成员有关联的公司或公司的任何成员或雇员,不得在学院面前的任何事项或涉及学院的任何案件或诉讼中代表与学院无关的一方出庭或谈判。
- 董事会成员不得利用或允许他人利用其公职或在任职期间或因任职而获得的公众无法获得的任何信息,为其本人、其直系亲属或与其有关联的其他人谋取经济利益、不正当特权、优势或就业。
- 董事会成员应该投入时间,思考和学习,以履行大学董事会成员的职责,从而提供有效和可信的服务。
- 作为个人,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会议之外没有法律权力,并应根据学院员工,当地公民和当地社区的各个方面行事。
- 校董会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制定学院的政策和目标,并审核管理部门在执行这些政策和实现这些目标方面的表现。然而,董事会成员应该将教育计划和学院业务的实施留给学院的校长和行政部门。
6. 披露潜在冲突
- 在首次得知涉及学院的交易合理地可能引起利益冲突时,董事会成员应向董事会披露董事会成员或董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在董事会或学院管理部门考虑的任何学院事务中的利益或参与的确切性质。
- 在通知任命或重新任命董事会成员时,学院院长应向董事会成员提供本道德准则的副本。在董事会组织会议后的三十(30)天内,每位董事会成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一份董事会指定的声明形式,披露董事会成员与学院有关的任何财务利益或业务关系的性质,或根据本道德准则要求董事会成员披露的其他内容。
7. 执行
违反本道德准则的董事会成员可能会根据N.J.S.A. 18A:64A-55的规定被免职,或受到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制裁。
- 《员工道德准则》
道德准则
1996年1月23日通过,修订于2006年1月24日和2014年12月2日通过。
大学的员工
1. 应用程序
本道德准则第一条适用于由联邦、州或县基金支付工资并受雇于学院的员工。
2. 定义
本条中下列用语,除文义另有说明外,具有下列含义:
“学院事务”是指任何申请、奖励、投标、索赔、合同、许可、诉讼、决议或交易,由学院做出,或针对学院,或与学院合作,或需要董事会、管理人员或员工采取任何正式行动。
“持续的外部就业”是指要求雇员提供服务、提供货物或在商业、专业实践或其他雇员或客户中投入时间的外部就业或商业活动。持续的外部就业不包括作为客座讲师的孤立承诺或提供服务或劳动力的单一实例。以下持续的外部雇佣活动的例子说明了本道德守则的意图,并不意味着全面列出持续的外部雇佣。
- 在另一教育机构的全职或兼职教学任务,除了一次或有限数量的客座讲座。
- 临床或专业实践(如临床心理学或法律)
- 被任命为学区、公司或其他公共或私营企业的顾问,任期不确定或超过三十(30)天,即使实际时间需求是断断续续的。
- 经营、管理或受雇于任何商业企业。
“雇员”指为学院提供全职或兼职就业服务而获得报酬的任何人员。
“直系亲属”指雇员的配偶、亲生子女或领养子女、孙辈、父母或兄弟姐妹。
“兴趣”是指任何个人、金融、经济财产或其他问题达到一种权利,优势,分享或部分成性直接或间接员工或员工的直系亲属,单独或与任何个人或所属政党的定义。
“个人或一方”是指任何自然人、协会、公司、房地产、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信托或其他法律实体。
3. 道德标准
- 任何员工不得有任何利益,无论是财务上的还是其他方面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也不得从事任何业务、交易或专业活动,这与员工对学院的职责的适当履行存在重大冲突。
- 任何员工不得使用他或她的官方立场来保护毫无根据的特权或为自己或他人的优势。
- 如果员工或员工的直系亲属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可能会损害员工判断的客观性或独立性,则任何员工不得以其官方身份参与任何学院事务。
- 任何雇员在履行其对学院的公务时,无论是否有报酬,均不得从事任何可能损害其客观性或判断独立性的雇佣或从事任何业务、交易、服务或专业活动。
- 任何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任何礼物、恩惠、服务或其他有价值的东西,这些东西是在合理推断的情况下,或员工知道或有理由相信的情况下,为影响员工履行其对学院的职责而提供的。
- 任何雇员都不得在明知其行为的公众中做出任何合理预期的行为,使其产生一种印象或怀疑,即他或她可能从事违反其作为公职人员的信任的行为。
- 任何员工不得出现代表一方不隶属于学院,在任何物质在大学或在进行涉及大学之前其他公共机构。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妨碍员工代表学院的学生、员工或员工组织出席。
- 任何雇员不得利用或允许他人利用其公职或工作,或在其任职或工作过程中或因其工作或工作而获得的公众通常无法获得的任何信息,为自己、其直系亲属或与其有关联的其他人谋取经济利益、不正当的特权、优势或工作
- 学院全职员工的首要工作义务是对学院负责。学院的全职员工不得从事持续的外部就业,除非学院首先确定持续的外部就业不符合:
- 构成利益冲突;
- 发生在员工被要求履行其职责的时候;
- 降低员工在学院履行其主要工作职责的效率。
学院全职员工在正常工作年度的所有持续外部雇佣必须事先获得学院院长或其指定人员的持续书面批准。如申请继续在其他公共机构或机构从事兼职工作,学院的批准可能以公共雇主之间就雇员的全职工资分配达成协议为条件。
- 允许的外间工作
- 本道德准则不排除全职员工在年假或休假期间从事外部工作,前提是外部工作不构成利益冲突。
- 本道德准则不适用于N.J.S.A. 18A:6-8.1和18A:6-8.2中定义的外部就业,但应按照本道德准则第5条的要求进行报告。
- 报告继续从事外部工作
- 学院的全职员工应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学院部门的副校长报告第2条所定义的所有持续的外部就业。全职员工在继续从事校外工作之前,应向学院院长或其指定人员报告并获得批准。对于所有先前已获得批准的持续外部就业,员工应在其打算继续外部就业的每个后续财政年度开始时向审批官员提交状态报告。
- 继续从事校外工作须填写学院规定的表格。该表格应包含足够的具体信息,以使审批官员能够确定雇员打算继续从事外部雇佣的时间,并且如果允许,外部雇佣不会:
- 构成利益冲突;
- 发生在员工被要求履行其职责的时候;
- 降低员工在学院履行其主要工作职责的效率。
- 报告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 全职员工姓名;
- 计划继续进行外部雇佣的日期和时间;
- 兼职雇主的名称和地址;
- 拟从事的兼职工作类别;和
- 执行计划的持续外部就业所需的许可证或其他政府授权。